《苹果》:林东与安坤的亲子赔偿协议
| Re:《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
|
lushanpaul发表评论于2008-1-14 16:14:00 |
呵呵,想起了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的第2题。
这个问题确实有讨论的余地。林东与安坤达成的亲子赔偿协议,其中的2万元属于精神赔偿部分,该部分赔偿能否与亲子赔偿部分分离是值得考虑的。林东原本不同意安坤赔偿2万元的要求,协议里面赔偿2万元的前提是孩子是林东的且林东能够得到孩子。也就是说,林东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是附有条件的,是为了获得孩子而做出的让步。根据协议,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与10万元的亲子赔偿费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当亲子赔偿赔偿部分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也归于无效。
民事主体理所当然地可以就对侵权责任进行约定,林东与安坤约定的关键是林东没有单独赔偿精神损害的意愿。所以,刘苹果可以起诉林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要求林东履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
|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
| Re:《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
|
skpolo(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4 15:38:00 |
林东与安坤的亲子赔偿协议
老师好,我个人认为合同里关于民事赔偿的约定是有效的,实行意思自治。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合同最大化的有效。
不对的地方请给与答复,谢谢!
|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