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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 万国杨长庚老师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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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林东与安坤的亲子赔偿协议

Re:《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lushanpaul发表评论于2008-1-14 16:14:00

呵呵,想起了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的第2题。

这个问题确实有讨论的余地。林东与安坤达成的亲子赔偿协议,其中的2万元属于精神赔偿部分,该部分赔偿能否与亲子赔偿部分分离是值得考虑的。林东原本不同意安坤赔偿2万元的要求,协议里面赔偿2万元的前提是孩子是林东的且林东能够得到孩子。也就是说,林东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是附有条件的,是为了获得孩子而做出的让步。根据协议,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与10万元的亲子赔偿费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当亲子赔偿赔偿部分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也归于无效。

民事主体理所当然地可以就对侵权责任进行约定,林东与安坤约定的关键是林东没有单独赔偿精神损害的意愿。所以,刘苹果可以起诉林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要求林东履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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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苹果》中朴素的合同
skpolo(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4 15:38:00

林东与安坤的亲子赔偿协议

老师好,我个人认为合同里关于民事赔偿的约定是有效的,实行意思自治。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合同最大化的有效。

不对的地方请给与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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