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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8 | 为费改税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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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36条完整叙述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并非是指“规费”,而是指“税”。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发[2000]34号文件〉关于继续征收“规费”的文件精神,是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既然法律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就是说除了“依法征税”外,并没有规定可以收“费”!国务院依法也只能对“税”来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不是未经法律授权来规定收“费”!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具体内容,已经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的〈文件〉很有“司法解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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